南昌工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1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实字〔2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实验教学与改革的基地,具有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和提供实验教学示范的作用,是显示学校办学实力的窗口。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规范管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校转型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和显明的特色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通过实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程”,分层次、分阶段培育和建设一批校级、省级乃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完善各实验室和实训中心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推动实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创业精神,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现有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还要培养学生开发新技术、新技能和探索新方法的意识和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主要任务为:
(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要求,注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强化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根据生产、服务的真实技术和流程构建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技术技能训练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把行业企业的一线需求,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作为实验教学内容,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全面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将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融入教学改革,推动信息化教学、虚拟现实技术、数字仿真实验、在线知识支持、在线教学监测等广泛应用,通过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开发在线开放课程。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积极引进行业公认专才,聘请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充实实验教师队伍。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通过教学评价、绩效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薪酬激励、校企交流等制度改革,增强教师提高实践能力的主动性、积极性。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根据生产、服务的真实技术和流程构建仪器设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实训实习环境。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五)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六)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七)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八)显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显明。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现有的实验室(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教学覆盖面广,学生受益面大的实验室(中心)进行建设。通过对现有的实验室(中心)进行调整、重组和优化,形成学科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各实验室的前期可参照各层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标准及要求进行建设,条件成熟后可申请国家级、省级或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实验实训中心每年的3-4月份拟定并下达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教学单位组织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时间根据上级部门的申报时间确定。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主持人应是我校专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及科研成果突出者可放宽至讲师),并具有扎实的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2)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项目组成员结构应尽量考虑年龄、职称、学科专业、学缘、专兼职等方面的合理搭配。
(3)项目组成员可跨学科、跨专业组合,鼓励邀请企业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入项目;
(4)项目组成员应有较饱满的教学工作量,并有一定的科研和教研工作业绩。
(三)教学覆盖面广,具有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有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四)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管理理念。
(五)具备一定的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
(六)申报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必须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的程序。
(一)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教学单位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二)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和各申报实验室(中心)的建设与利用情况组织评审,报学校批准,确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名单。
(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上报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上报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立项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交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学校在此基础上组织校内外专家依据《南昌工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估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实验教学中心,报学校审核通过。授予“示范中心”称号,示范中心称号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和中心主任负责制。学校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设立、督促、检查验收,各教学单位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点的项目建设、具体管理和自查自评。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日常监督与评估,评估工作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校内外专家进行。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暂停拨付“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停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建设与终结验收的管理,以提高申报质量,规范评审立项程序,注重过程管理,严把验收关。
第十四条 实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程工作状态公示制度,对各教学单位的项目申报、立项、建设与验收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抓好项目的申报、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建设任务分“条件建设”和“内涵建设”两部分。“条件建设”主要指仪器设备的购置,“条件建设”列入实验室建设范畴,按学校实验室建设申报程序,由各教学单位提出建设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内涵建设”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的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实验队伍建设、仪器设备自制与管理、实验室安全环保建设、实验中心运行机制和实验室文化建设等,“内涵建设”经费从实验实训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立项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内涵建设”给予一定金额的经费资助,按照“分步建设,分段检查,分批支付,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的项目,给予项目组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教育部、省有关文件执行,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